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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23:42:36
【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办理其它有关事宜时,应当按情况缴纳下列费用: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软件著作权续展费。变更或补充登记费。异议及复审费。登记证书费。源程序封存保管费。例外交存费。请求延期处理费。其它需缴纳的费用。应当补缴费用的,软件登记中心将通知申请者在指定的期间内补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缴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具体收费标准由机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凡异议成立的,异议费退回。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软件登记中心缴纳。费用汇出日为缴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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