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0:24:12
【事实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于2022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一个半月左右还清。截止开庭审理前,被告未偿还借款。【争议焦点】;借款人未到庭,能否缺席审判。【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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