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23:36:14
(1995年12月14日第一届西安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5日第一届西安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1年5月14日第二届西安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也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