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6:08:33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破产申请主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包括未清算完毕情形下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未清算情形下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企业破产法》此款规定的目的在于,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定义务,以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及时启动。但规定此种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法定义务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申请权人,尤其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要债权人申请破产原因成就,债权人就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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