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5:26:44
1、受理。迁入地公安机关受理居民户口迁移申请,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受理时应现场拍摄申请人相片,通过“迁移核验”来核查申请人及随迁人如下情形并处理;对非整户申请迁入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在现户籍信息中是否户主,如是户主的,要求户主(申请人及随迁人)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扫描《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录入系统;核查申请人及随迁人是否被锁定或冻结,如有锁定或冻结,暂不予以受理。2、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本地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户口迁移申请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迁出地公安机关发送迁出核准信息(如有户主变更申请的,包含户主变更受理信息);审批未通过的,退回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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