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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5:03:33
最高法公布修改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决定。一是,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作相应修改。《决定》明确,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且损害公司权益,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废止《规定(三)》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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