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5:07:28
行政、民事诉讼分案审理不符合公正与效率原则,不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司法形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之规定,人民法院对相互关联的行政、民事案件实行分案审理,正常情况下,民事案件中止诉讼,待行政争议在行政审判庭处理后再恢复民事争议之处理,当然不排除中止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民事诉讼优先审理之例外。无论是民事优先或行政优先之处理,虽然发生在不同审判庭之间,但对当事人而言,则是同一人民法院,“同一”人民法院不能就“同一”案件既中止又受理,因为不同审判庭审理案件仅是内部分工,审判庭不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人民法院才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故分案审理在实践中成了分权审理,严重损害统一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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