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5:44: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同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须由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立法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后进行备案。在具体实施中,行政法规的备案单位包括当地人民政府、市(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级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备案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行政法规起草说明、制定程序的证明材料、立法依据、起草单位、审查批准单位等。备案单位对行政法规的审核主要围绕着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与其他行政法规冲突等方面展开。备案要求制定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审查材料,一旦通过备案就可以对外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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