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5:40:12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直辖市、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这说明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它们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按照法律程序组织选举产生。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批准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的行政区划设计方案的职权。具体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进行批准,是依据行政区划设计方案进行的,而设计方案则是由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并报请国务院审批的。此外,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原则和各民族人民的利益,从而实现全国各地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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