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5:5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支持、引导等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技术力量等参与黄河流域的工作,参与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等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利用,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经济转型升级。具体措施包括:支持制定黄河流域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计划;增加黄河流域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完善黄河流域科技成果产权流转机制,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合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资源利用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利用,给予税收、信贷、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黄河流域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利用,促进黄河流域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