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5:33:20
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也就是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我国民法典侵权编对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作了规章,即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一般大致分为几种情况:,1)因教育机构的过失致使儿童遭受人身损害。如因教育机构的过错致使应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举措彻底消除而发生儿童伤害事故者。此时,即便有关责任人承担了刑事责任.,2)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儿童人身伤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规章,通常可以免责。#160。#160。#160。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