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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5:3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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