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5:3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处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经过调查核实”。另外,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对作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是说,公务员在受到处分后,可以在30日至60日之间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在这个期限内,公务员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且可以附上相关证据,要求重新审理处分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在接到公务员的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如果公务员对答复不满意,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