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4:54:24
法律分析。《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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