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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6:04:14
法释〔2004〕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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