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6:01:00
市环保局对因为由施工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而导致的扬尘污染,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就规定,针对这些容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配备净化装置,或者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对其进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责令其停业整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举孝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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