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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6:02: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四种送达方式。主要是。一、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二、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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