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6:41:55
罗XX、朱XX诉西安XXX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罗XX、朱XX的委托,指派张显争律师担任罗XX、朱XX诉西安XXX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被上诉人罗XX、朱XX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根据上诉人西安XXX有限公司提交给法院的上诉状,结合本案一审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以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上诉人诉称的事实与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并应予以全部驳回。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时间,且一审法院未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一审判决存在不合理之处。该事实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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