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6:53:50
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规定情形,劳动者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部门主管歧视劳动者,是一个不确定因素,有可能只是简单的看不起,也有可能有违反劳动法规的具体行为。歧视并非劳动者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但因为歧视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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