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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6:52:45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县农电站站长。2000年8月,该县一建筑公司经理王某得知农电站要修建宿舍办公楼后,便找到陈某,表示要承揽该工程,并许诺事成之后一定感谢。同年10月该工程招标时,陈某给王经理的公司打了信誉最高分,使王得以中标,2001年6月王为表示感谢送张20000元。同月,陈某为去省上为单位争取资金和跑项目,将收受王经理20000元一事告诉了其主管局长李某,并称将此款作为跑项目的费用,李表示同意。后张用此款到省上跑来了项目也争取到了资金,经查农电站没有发现张到省上跑项目等费用报销开支。[分歧意见]对本案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收受了王某20000元,但其后又主动给主管领导作了汇报,在主管领导同意下又用于单位公务开支,应视为该款已充公,不以受贿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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