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6:55:53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黄河流域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市县政府以及水资源管理机构、治水企业等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黄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生态保护等问题进行协调和监督。河湖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推动跨流域河流水资源协调和生态修复;指导和支持有关部门、市县政府等开展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维护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法律依据】。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