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4 07:23:57
1、所谓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3、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一、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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