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4 02:26:53
一、基本案情。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合作,共同经营L发制品公司,期间,为开票便利,两人又共同成立了Y发制品公司,L发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Y发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L、Y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孙某某作为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员,与李某某共谋后委托曹某重,采取绕关走私、夹藏方式走私进口人发23731.45千克,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514939.35元,采购人发销售至李某某控股的B发制品公司,由B发制品公司加工后出售。案发后,孙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初期以孙某某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侦查。二、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能够认定为单位犯罪。2.孙某某作为Y、L发制品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对于两单位的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还是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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