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4 02:08:41
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使得案件中贩卖毒品的数量无法准确认定。有观点认为,这种以贩养吸、以吸促贩的恶性循环,应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对此,也有观点认为,在查获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毒瘾,购买的毒品一部分贩卖,一部分确实已被吸食的,吸食的这部分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之内,也不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是为了使大量持有毒品,而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是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能受刑罚处罚。“非法持有”是一种状态,如果毒品已被吸食,非法状态已消失了,毒品的去向也很明确,就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