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4 02:09:45
作者:张*华(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来源:“河北检察”公号,转自“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简要案情;某工厂生产线上职工吕某利用当班之机,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几乎每天窃取生产线上的铝质半成品若干,并藏于兜内,于下班时窃离工厂,然后以废铝价格销赃,赃款累计7500元。案发后,经价格评估部门评估,该半成品价值人民币9200元。经查,吕某的职责是对流经其岗位的半成品按规定的工艺予以加工,然后将加工完毕的半成品经流水线移交下道工序。分歧意见;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吕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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