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4 00:33:25
案情。2010年4月5日下午,原告王某到被告杭州动物园游玩并在骑骆驼摄影处照相留念,原告在拍照过程中从骆驼上摔落。经诊断,原告右股骨颈骨骨折、右尺桡骨双骨折、头面部外伤。被告为此支付原告近8万元医疗等费用。出院后,原告以支出的医疗费用已经超出8万元,超出部分被告应全部支付为由与被告交涉,未果,原告诉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合计30余万元。裁判;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园内开设骆驼拍照项目进行收费经营,应对前来拍照游人的安全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骆驼的危害性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她在事发时过于惊慌,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及本案具体情况,被告对事故发生承担75%的责任,原告承担25%责任。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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