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4 01:17:26
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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