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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8 12:08:23
律师分析。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发放。我县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008元,我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4804元。2.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1)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3)立一等功的,增发100%;(4)立二等功的,增发50%;(5)立三等功的,增发20%;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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