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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8 11:45:56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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