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8 11:40:37
工程无效转包方不应该对承包人与他人的无效合伙行为担责。理由如下:1、工程转包方虽然与承包人签订了无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但该转包方并没有以其公司的资信向他人担保挂靠者有相应的经营能力。2、承包人与他人签订的合伙合同虽然因违反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该合伙合同与前一合同无主从关系,不是前一合同的从合同,而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合同。因此合伙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人应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全部财产,工程无效转包方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风险提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也可称为“违法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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