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8 11:40:46
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时间期限、还款期限、利息、借款本金偿还的时间和方式应明确写明,并需借款人签字盖章。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需提供书面借条或必要的事实根据,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法律分析;已还款一部分借条重新写的方式是,首先应当写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姓名;其次,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的时间期限、还款期限;写明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后支付多少金额;写明借款本金偿还的时间以及方式;最后,借款人应当签字盖章。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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