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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8 11:42:31
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操作工,因操作事故,造成双眼视力下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06年10月,该企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七级伤残标准向王某支付工伤待遇。2009年6月,经过长达2年多的工伤康复治疗,王某的眼睛视力恢复正常。该企业决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停发了王某的原工伤待遇。王某不服将该企业起诉到法院。[析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相应鉴定结论后,才开始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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