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8 11:43:01
【案例】;2014年5月,刘某与A村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相关证件。同年9月刘某又与宋某签订了承包权转让协议书,有偿转让给宋某所有,并由宋某承担每年向A村交纳土地承包费用。合同签订后,宋某一次性给刘某付完转让费,后来,宋某每年按时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承包费,村委会均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2015年6月,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协助将耕地的使用权变更为宋某所有。而刘某此时却想收回该土地的承包权,即以承包经营权转让未经村委会同意为由,请求法庭判该项转让无效。【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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