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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8 11:35:20
法律分析:律师函格式:律师函 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 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抵押。2006年9月,银行 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盈-科事务所 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2008年2 月20日,该项借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3012.64万元。荆州市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款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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