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7 22:06:04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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