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7 22:06:09
一、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从省级扩大到市地级。按照《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就赔偿的权利和义务来说,与2015年的试点方案相比,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此次《方案》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扩大至市地级。其中,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省级、市地级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