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7 22:15:47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条规定,政务处分决定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有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撤销决定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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