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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7 21:36:14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名称、土地面积、用途、期限、费用及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也应采用书面形式,期限不得超过原使用权剩余期限。《民法典》第348、354条规定。法律分析;情形。1、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民法典》第34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的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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