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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7 21:47:23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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