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03:45:55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阻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不具备保护和治疗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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