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02:38:53
桐城石材项目:成功代理并判决收货人承担材料款付款责任。一、案情简介;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邓某委托章某陆续地从黄某处进购石材,双方以送货单结算,送货共累计金额为525871元,经黄某多次催要,章某仅向黄某支付了90000元货款,剩余欠款435871万元一直未能支付。黄某遂委托本团队,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剩余货款,团队通过精细代理,案件通过庐阳区人民审理,判决章某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二、争议焦点;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买受人没有签字,仅有收货人签收,能否主张收货人承担责任。三、律师代理意见;(一)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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