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03:29:2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医患双方应共同封存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如无法共同指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于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应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拓展延伸;应对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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