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03:31:37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若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或约定不明确,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则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均有管辖权。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在借款合同。法律分析;一、关于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若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或约定不明确,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则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