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03:28:49
地役权的主从关系及转让规定。地役权是一种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密切相关。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随需役地的使用权一同转让。地役权的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人不能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或地役权,也不能将它们分别让与不同的人。违反地役权的从属性将导致行为无效。法律分析;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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