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03:59:47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越来越繁荣,但距离规范发展的要求仍很遥远。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依然存在大量的欺诈行为:规范设计与实际楼盘不符、以次充好、建筑面积夸大等现象时有发生。因商品房欺诈而要求赔偿甚至期望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规定赔偿其损失额两倍的呼声已越来越高。一倍性的赔偿严格意义上是一种补偿,这对我们这个法系的国家无可争议。但是,对于惩罚性两倍赔偿在房地产欺诈行为中却有着很大争议。首先,消费者权益保调整的是一般动产商品,而商品房是不动产,不是普通的消费品,因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当然也就不适用消法49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建设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上述看法。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的法律规定,构成惩罚赔偿有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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