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8 13:22:36
1996年前发生的工伤,即“老工伤”,对于在职且未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伤残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金额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法律分析;1、1996年前发生的工伤,是在地方施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也称“老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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