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02:31:31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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