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7 11:43:05
江西省制止不正当竞争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社会主义竞争正常开展,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和法律规定采取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假冒他人营业用名称、商号以及产品商标、包装、装璜、产地、说明书等,生产或推销其产品的。(二)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名优产品、优质服务等荣誉称号,或者冒充他人优质产品或荣誉称号的。(六)无供货能力,而以预售紧俏商品为名收取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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