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7 14:28:11
事项名称: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使用单位:司法部门用途: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家庭关系、入狱前社区表现、社会关系、危害社会、影响周边邻里生活等;在社区服务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接收依据材料:1.《关于印发<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司〔2013〕130号)《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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