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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7 19:03:43
法律分析: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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